最新“鲁班奖”评选办法发布!新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对比!

发布日期:2025-06-23  作者:  来源:

     中国建筑业协会于6月18日发布了新修订的“鲁班奖”评选办法,相较于2021年发布的评选办法,除奖项名称调整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外,共有13项主要条款进行了调整,主要聚焦于评选周期与规模、评选工程范围、评选流程等。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

内容

2025 年评选办法条款及内容

2021 年评选办法条款及内容

1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鲁班奖的评选表彰周期为 3 年,获奖工程数额控制在 300 项以内。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获奖个人为主要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

第五条 鲁班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原则上控制在240项左右。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2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鲁班奖由我国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全国性行业建设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全国性行业建设协会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择优推荐后参加评选。

3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同时支持城市更新工程申报。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4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建筑业发展水平,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历年创优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提出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上述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从拟申报工程中择优推荐。鼓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鲁班奖。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近三年建筑业平均产值,参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筑业发展水平、历年创优实际情况和当年调研摸底情况,按照淘汰率不超过10%的原则,按年度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当年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鼓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鲁班奖。

5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工程质量最高奖或最高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绿色、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工程质量最高奖。

6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或评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相应的结构质量最高奖或最高等级评价;尚未开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应有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过程质量检查由推荐单位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且不应少于2次。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相应的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应有过程质量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过程质量检查由推荐单位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且不应少于二次。

7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降低至5%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对应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的10%以上,智能化等新技术专业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占比可适当降低。

8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工程合同总价为20~50亿元的,每家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应占比10%以上;工程合同总价为50~100亿元的,每家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应占比7.5%以上;工程合同总价为100亿元以上的,每家承建单位承包合同价应占比5%以上;共同申报的承建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承包合同价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

同一申报工程中,承建单位不得兼报参建单位。

第十七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对于分标段发包的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原则上每家建筑业企业的承包合同价均占合同总价的20%以上,且不少于2亿元的,可作为承建单位共同申报。与建设单位签订分标段施工承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其承包合同价不满足上述要求,但超过1亿元的,可申报参建单位。对于投资20亿元以上的超大型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符合上述条件的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