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改善型住宅试行新政

发布日期:2025-04-23  作者:  来源:


昨天

苏州发布改善型住宅试行新政

鼓励空中庭院、室内挑空

具体来看





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

相关技术要点(试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房长效组〔2024〕2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住宅品质改善,提升房地产市场活力,以住房品质提升推动住房供给侧改革,现制定《苏州市改善型住宅项目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点(试行)》,更好指导当前阶段我市住宅审批管理。


一、鼓励提升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





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18%的部分,可按1/2计算容积率。位于高速、高架、铁路、主干道等沿线,以及有城市风貌和界面管控等特殊要求的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立面需采用封闭式阳台的,该封闭式阳台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和房屋建筑面积。


高层住宅建筑(≥10层)每户可设置一个空中庭院,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为悬挑结构,至少有两个相连的开敞面,开敞面无围护墙、柱,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


在满足规划技术指标的前提下,高层以下住宅建筑(<10层)的底层住宅可设置室外庭院。空中庭院、底层室外庭院等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住宅空中庭院和共享平台规划建设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府办〔2024〕143号)执行。



二、鼓励丰富起居空间形式





高层以下住宅建筑(<10层)每户可设置一个室内挑空空间,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不限层高:位于门厅、餐厅或起居厅位置,高度小于或等于两个自然层;挑空部分没有网格梁等构件,且至少有一个边长与上层公共空间(走廊或起居厅等)连通,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下层总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挑空部分)的20%。



三、支持高水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地块内按新建住宅区相关要求配建,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的居家养老、托育、社区居委会用房等公共服务配套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为提升小区生活宜居度、便利度,鼓励结合小区出入口、公共服务配套用房、住宅底层等空间增配物业服务用房,提供快递收寄、便民零售、便民餐饮、体育健身、会客交流等邻里共享功能,增配的物业服务用房可不计入容积率。


新建小区内设置的充电自行车棚、公厕、垃圾房、配电房、开闭所、水泵房、门卫室、智能快递柜顶棚等公共配套设施,可不计入容积率,独立设置的可不计入建筑密度。



四、鼓励多样化停车形式





至少有两个边长的外墙对外开敞不封闭的停车楼及其附属汽车坡道可不计入容积率。采用独立式停车楼的项目,建筑密度计算为除停车楼以外的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范围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可集中设置结构层高小于 4.5 米的半地下室、底层架空层作为停车空间。架空部分以及半地下室出地面部分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架空部分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平台以上的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除受遗产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景观保护等特殊高度管控影响的区域以外,架空部分可以平台(含覆土)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架空平台屋面、半地下车库出地面部分及停车楼,均应与小区景观一体化设计。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并做好景观化处理;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五、鼓励合理利用住宅底层公共空间